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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来源:食品添加剂市场网    2011-08-08   浏览次数:5970次

   第二十六条 出口货物样品和文化交流或者技术交流需对外提供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货样的规定: 

  (一)经营者运出国(境)外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货样或者实验用样品,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者,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经营者填写的出口货样报关单查验放行;超过3万元者,视为正常出口,经营者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应当注明“货样”字样。 

  (二)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管辖的货物对外提供货样,按正常出口办理,不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政府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或者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捐赠品或者中国政府、组织基于友好关系向对方国家政府、组织赠送的物资,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凭有关协议或者决定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占用出口配额。其他捐赠,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六章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 出口配额的有效期为当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另有规定者除外,经营者应当在配额有效期内向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各发证机构可自当年12月16日起,根据商务部或者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下发的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签发下一年度的出口许可证。 

  第三十条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度使用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于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但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超过次年2月底的,经营者应当于2月底前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构收回原证,在发证系统中对原证进行核销,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重新签发出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商务部可视具体情况,调整某些货物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申领时间。出口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 

  第三十一条 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经营者应当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构收回原证,在发证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注销原证后,重新签发出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经营者应当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未使用部分的延期申请,发证机构收回原证,在发证系统中对原证进行核销,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出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使用当年出口配额领取的出口许可证办理延期,其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当年出口配额有效期次年2月底,有效期已为当年出口配额有效期次年2月底的不得延期。未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出口许可证逾期自行失效,发证机构不再办理延证手续,该出口许可证货物数量视为配额持有者自动放弃。 
   
  第三十二条 出口许可证签发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要对证面内容进行更改,经营者应当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将出口许可证退回原发证机构,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已领取的出口许可证如遗失,经营者应当立即向许可证证面注明的出口口岸地海关及相关发证机构书面报告,并在全国性经济类报刊中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构凭遗失声明,并经核实该证确未通关后,可注销该证,并核发新证。 

  第三十四条 海关、工商、公安、纪检、法院等单位需要向发证机构查询或者调查出口许可证,应当依法出示有关证件,发证机关方可接受查询。 

  第三十五条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在发证机构调整时,自调整之日起,原发证机构不得再签发该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并将经营者在调整前的申领情况报调整后的发证机构。经营者在调整前申领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未使用或者未完全使用的许可证按规定到调整后的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七章 检查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商务部授权许可证局对各发证机构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的内容为发证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重点是检查是否有超配额、无配额或者越权越级违章发证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问题。检查的方式,实行各发证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自查与许可证局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许可证局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向商务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各发证机构应当按照商务部许可证联网核查的规定及时传送发证数据,以保证经营者顺利报关和海关核查;对海关反馈的核查数据应当认真核对,及时检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并找出存在的问题。许可证局应当定期将核对后的海关反馈核查数据报商务部。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证的发证机构,商务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发证权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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