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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
来源:食品添加剂市场网    2011-08-08   浏览次数:5878次

  第四章 检验程序 

  第十三条 出口水产品按《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商检机构应在工厂检验和外贸公司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受理报验。未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水产品,口岸商检机构不得受理报验。 

  第十四条 出口水产品抽样应按上中下、左右、前后不同部位抽取有代表性样品。 

  (一)感官检验抽样以报验批为检验批,进口国或合同(信用证)对抽样方法有规定的按进口国或合同(信用证)规定的方法抽样,进口国对抽样方法没作具体规定的按《出口水产品检验抽样方案》
(附件1)抽样。
  (二)微生物检验抽样以感官检验批为检验批,每批抽取5个样品,每个样品不少于100克。
  (三)化学检验抽样以感官检验批为检验批,每批抽取3个样品,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
  第十五条 出口水产品检验由商检机构按SN标准或有关方法标准检验。
  (一)感官检验块冻水产品必须进行解冻检验,每一开启箱抽取不少于一个单元的样品解冻;单体冻结水产品需解冻检验的,每个开启箱抽取不少于1000克的样品解冻,解冻按SN标准进行。解冻后按SN标准逐项检验,活品、冰鲜品、干制品等其他水产品按有关方法检验。
  (二)微生物检验按SN标准进行检验。
  (三)理化检验按SN标准和有关方法进行检验。
  (四)贝类毒素检验按《出口贝类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五)重量检验按SN/T0377-1995标准检验。
  (六)食品标签检验按《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执行。
  (七)包装标志检验按SN标准和《出口商品批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不合格产品可以返工整理的,由经营单位返工整理后,随附《不合格通知单》和返工整理记录重新报验。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不准返工整理,由商检机构实施封识管理,跟踪处理。报验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验,复验按《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办理。 

  第五章 签证放行 

  第十七条 产地预验合格的出口水产品签发《检验合格结果单》,出口检验凭《检验合格结果单》或经检验合格,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检验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口岸商检机构凭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进行查验,经查验合格,签发商检证书或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查验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 

  第十八条 进口国或合同(信用证)对商检证书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出具,进口国或合同(信用证)对商检证书没有要求的,按《进出口商品签证管理办法》出具。 

  第十九条 商检证单应由主任检验员或主任兽医签发。签发商检证单要认真审核证单质量,出口国别、合同(信用证)、检验原始记录及微生物、理化检测报告,做到严格把关。出具卫生证、健康证须经微生物检验合格。
第二十条 检验有效期出口水产品检验有效期从签证之日起,活水产品、冰鲜水产品为二天,水冻水产品为六个月,干冻、单冻水产品为四个月,干制、腌制水产品为六个月,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需重新报验,且只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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